| 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6-0812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31日 |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现代服务业方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发改就服规〔2025〕93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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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和商务口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我们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现代服务业方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22年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2〕234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
(现代服务业方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现代服务业方向)资金和项目管理,切实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现代服务业方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用于促进我区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下达年度专项投资计划,对专项资金实施进行跟踪监督,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年度绩效自评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草案。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加强经营主体梯次培育;
(四)支持自治区认定的服务业集聚区内的服务业产业项目建设、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编制、健全运行监测机制等;
(五)支持自治区提出的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以及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支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资金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0%,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支持实施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至20%,原则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服务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编制集聚区规划、方案及健全运行监测机制等购买服务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符合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的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年度资金规模和申报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 支持条件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已落实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等前期工作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优先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优先支持现行政策明确的服务业稳增长事项。不支持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或总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支持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项目;不重复安排同一项目。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年度工作任务需要,印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实施目的、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及具体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是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及时将申报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九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对所辖县(市、区)和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自治区直属企业除外)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事项)汇总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单位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并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资金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来源;
(七)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节能、环评、安评等前期手续(具体参照有关规定)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九)绩效目标申报表;
(十)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当加强项目审核,务必防止已获得支持的项目重复申报或拆分、打捆后重复申报。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确认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支持范围,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落实,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等。审核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备性负责,并承诺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专项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相关设区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情况、上年度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情况等,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和金额。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将投资计划建议安排方案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一次核定,可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和资金需求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下达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表。
第十七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应在收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投资计划,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严禁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控制。
第十九条 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当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全面加强项目监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调度情况,对前期工作滞后、建设进度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项目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对项目实施目标和项目单位进行调整。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的,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1.项目在专项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
2.项目实施期延期,但不超过6个月;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标准发生较大变化;
4.固定资产投资减少,但能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目标的项目,应及时按程序调整专项投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申请终止项目,并退回专项资金:
1.因技术进步、市场趋势等合理原因,项目难以完成原定实施目标;
2.项目建设地点跨区域调整;
3.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延期1年以上),超期未完工;
4.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完成实施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对于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落实投资计划的项目,收回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下达至设区市的项目,应由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投资计划下达至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应由自治区直属企业将调整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当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应当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 已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1年内完成竣工验收手续。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负责项目验收,验收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并及时填报“壮美广西·发改云”平台。
验收可采取自主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验收的形式,组织行业、财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实地查验项目完成情况,听取项目单位的情况报告,审阅项目验收相关档案材料,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理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专家组意见。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限期6个月内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履行验收程序。对于整改后验收仍不通过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回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本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施进度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后续资金;对于实施进度缓慢、审计等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的项目,视情节采取通报或暂停、扣减、收回专项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工作。资金安排与项目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结果衔接。
第七章 监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并按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暂停安排专项投资资金等措施,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根据情节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