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3-282163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18年07月3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贸服〔2018〕892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4日 |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自治区服务业龙头企业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打造一批服务业优质品牌,加快促进我区服务业提速发展、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18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龙头企业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5〕4号)要求,为充分发挥服务业龙头企业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培育打造一批服务业优质品牌,加快促进我区服务业提速发展、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是指行业特色鲜明,具有一定规模,综合能力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创优创新能力较强,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认定范围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会议展览、研发设计、软件信息、邮政通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科技服务、健康养老、节能环保、检验检测、电子商务、商务咨询、人力资源、文化创意、旅游业、体育服务、海洋服务、新闻出版、法律服务、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保安服务、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业企业。
第五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服务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指导、管理和政策落实工作。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初审及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流程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时间;
(二)企业属于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持续盈利,营业收入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利税增长高于全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近三年无因财政资金使用失信、失范行为受到信用惩戒等不良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问题。
第七条 申报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优先考虑:
(一)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
(二)企业掌握核心技术的;
(三)企业被评为全国千百户等知名企业称号的;
(四)企业由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
(五)企业荣获自治区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或企业近三年内的财务报表;
(四)提交从人民银行查询获取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六)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证明;
(七)企业获得授权的主要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相关荣获的奖项证书等支撑证明文件。
(八)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年度工作要点明确当年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认定的行业范围和具体要求,申报通知将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
(一)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愿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筛选后形成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年度经营收入、纳税贡献、吸纳就业贡献等指标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推荐名单。
(三)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推荐名单将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并予以授牌。
第三章 扶持政策与措施
第十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各地、有关部门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建设项目行业部门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方面优先办理有关手续,鼓励类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三年滚动计划,享受自治区重大项目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
第十三条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授信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品牌培育,优先给予创建工作辅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竞争淘汰机制。
(一)企业运行监测报表和年度(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作为对企业考核的重要依据,每年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认定的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进行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不再享受各项政策支持。
(二)建立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半年度、年度运行监测制度,企业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报送运行监测报表和年度(半年度)发展情况报告,数据情况要求真实准确,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设区市的发展改革委(或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同时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检查属实,对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级服务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报及复核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三)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四)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