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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1〕1224号)政策解读

2022-01-10 17:20     来源:收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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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修订背景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更大更实举措激发市场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对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广西同步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修订工作。我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关工作建议的函》要求,在调研、评估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对201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审定后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二、政策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目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巩固改革成果。对近年来价格改革中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已明确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或已明确取消的定价项目,从《目录》中删除。二是聚焦垄断环节。充分体现“政府定价范围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要求,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改革。三是明确定价职责。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和名称变化情况,调整部分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明确责任的事权边界。四是规范定价项目内容。根据国家《通知》要求,对部分定价项目内容进行细化,明晰定价范围。五是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将部分项目定价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三、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关于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有关工作建议的函》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

四、政策修订内容

(一)增加定价内容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将“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二)取消定价内容

根据《通知》规定,取消“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三)放开部分定价内容

依据《通知》及国家相关规定,借鉴外省管理方式,结合我区实际,放开“再生水价格”“辖区内专用铁路旅客票价率”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中职收费标准”“有线数字电视安装费、移址服务费标准”“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糖料蔗收购价格”“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运营的边境口岸(含海关监管区、特殊监管区,互市区、点等)设备设施使用及其他重要服务收费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标准(含尾气排放)”“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等13项定价内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主体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依法开展经营。

(四)部分定价权限授权市、县

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对部分定价项目内容权限授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一是将“设区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改为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级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改为授权县人民政府。修订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由区市县三级管理变为市县两级管理。二是将“自来水-城镇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的定价权限授权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修订后“自来水价格”由区市县三级管理变为市县两级管理。三是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部分重要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定价权限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修订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由区市县三级管理变为市县两级管理。

(五)对部分定价项目名称、定价内容和定价权限进行规范完善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严格遵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制定价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决定等定价程序,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于经营者自主定价项目,强化行业监管,督促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工作。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防范价格异常波动。加强舆情监测,把握舆情动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价格预期。


小贴士

什么是政府定价目录?

《价格法》第19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定价目录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政府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两级。定价项目用清单的形式列明具体项目和内容,便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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