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文件 > 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3-05 11:30     来源:收费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制定背景

2020年7月以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移交我区办理的教育领域问题线索持续增多,我区网民反映的教育领域特别是教育乱收费问题居高不下的情况引起国办督查室高度关注,自治区领导高度重视,批示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按照教育部规范教育乱收费管理的工作要求,迅速制定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对学校收费及日常教学行为制定标准、规范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得到及时有效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梳理我区各层级公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公布我区公办学校教育项目收费清单。

二、清单内容

《清单》分阶段明确了我区公办高等(中职)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四个层级教育的教育收费项目。各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的相应项目收费。

《清单》同时明确了各级公办学校未经国家或自治区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清单项目以外的费用。学校应按规定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严禁学校或其他机构以任何名义在学校内代收其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根据学生或学生脚掌自愿原则开展,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收取费用。

《清单》要求中小学校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在收费场所、学校网站、收费公示墙(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收费后要向学生和家长发放收费结算单,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各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学校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

《清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区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推进我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切实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