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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振兴〔2022〕1312号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

2022-12-22 17:00     来源:振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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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2〕1815号)精神,现将我区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提前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是载体、群众务工是目的”的政策内涵,坚持多劳多得,鼓励勤劳致富,精准选择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发挥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带动农村群众就近就业增收的功能作用。

二、分解下达

本批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16180万元(其中发放劳务报酬3235万元以上)。

(一)实施范围。以脱贫地区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向原深度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受疫情灾情影响较大地区,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特别是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率相对较低的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农村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疫因灾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包括《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其中,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牧产业基础设施、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等,特别是易地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以工代赈中央资金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四)下达方式。各有关市县要严格按照“先有群众、后有项目”“就业带着项目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精准谋划选择项目,认真分析测算项目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带动当地群众就业规模等,按照分解下达到文件中明确的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能够广泛吸纳农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三、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强化督促指导,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压紧压实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主体的责任,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规范实施,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一)加强群众务工组织。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广泛吸纳当地农村低收入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的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优先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按照自建自管自营等方式实施项目,组织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二)严格劳务报酬发放。各市、县(市、区)要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的比例。强化劳务报酬发放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应专章专节对项目是否能够组织当地群众务工、是否能够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并在项目估算(或概算)中结合工程建设内容逐项测算用工量和劳务报酬发放额度,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监理单位要把群众务工、劳务报酬发放作为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监督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和项目规范。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拓展多种赈济模式。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紧密衔接,复制推广2020年以来以工代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形成的经验做法,指导有关县(市、区)撬动地方财政以及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等,在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放劳务报酬等传统赈济模式的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拓展以工代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四)强化督促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市县以工代赈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相关市、县(市、区)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本文件下达的建设任务(详见附件),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收文后15个工作日内将任务分解至具体项目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委汇总,由市级发展改革委行文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振兴处备案。

(二)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各县(市、区)项目进度台账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西部振兴处,材料电子版发至电子邮箱xibu1702@gxi.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广西提前下达2023年部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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