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2-11113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成文日期:2022年03月11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工服规〔2022〕23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3月12日 |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 务 厅 财 政 厅
2022年3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
专项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履行各自在服务业方面的管理职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本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编制年度申报通知或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监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年度本专项资金的资金额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支持条件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促进数字经济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二)支持龙头企业培育激励,充分激发服务业企业生产经营动力;
(三)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和自治区认定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建设,培育发展服务业新模式新业态;
(四)支持自治区提出的服务业重大发展事项,以及其他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事项;
(五)支持提振消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六)支持增强城乡消费能力,拓展消费市场,培育壮大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升消费品牌竞争力;
(七)支持商贸流通业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0%,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符合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以奖代补补助资金支持。对本办法第四条(五)所规定使用方向单个项目(活动)的活动费用给予50%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四条(六)所规定使用方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的3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第四条(七)所规定使用方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购置费)的10%,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贷款贴息。根据服务业相关支持政策,对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提升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资金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发改工服〔2021〕930号)执行。
第六条 支持条件
本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支持已落实核准(备案、可研批复)、用地等前期工作的项目。优先支持在建项目;优先支持国家、自治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优先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优先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不支持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或总投资完成率超过70%的项目;不支持信用“黑名单”企业的项目;不重复安排同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于每年8—9月期间确定下一年度本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印发申报通知或指南。
第八条 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是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及时将项目申报通知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和企业,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对所辖县(市、区)和企业上报的项目组织进行初审,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后(自治区直属企业除外)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申报单位需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项目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赋码并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四)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五)项目建设方案;
(六)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来源;
(七)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环评等前期手续(具体参照有关规定)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作出书面承诺;
(九)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加强项目初审,务必防止已获得支持的项目重复申报或拆分、打捆后重复申报。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业主在项目竣工验收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确认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所规定支持方向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五)、(六)、(七)所规定支持方向的申报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支持范围,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落实,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审核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项目单位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黑名单”记录的不得申报。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在正式上报时需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并核实备注“本单位(企业)未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四条 本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相关设区市和自治区直属企业。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根据审核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会商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各自支持范围的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和金额,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合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将投资计划建议安排方案按规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联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应在收到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下达投资计划至相关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要做到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滞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全面加强项目监管。现代服务业项目纳入“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系统管理,市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库对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行按月调度,于每月10日前填报投资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商贸流通业项目(活动)由市级商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根据调度情况,对前期工作滞后、建设进度慢、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项目进行通报,并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项目在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进度严重滞后,超期未完工;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内调整。投资计划下达至设区市的项目,应由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审核。投资计划下达至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应由自治区直属企业商项目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将调整申请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审核。调出项目不再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增项目优先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的备选项目清单内遴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支持的新增项目应当在“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系统中及时更新。对于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落实投资计划的项目,收回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项目直接管理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落实好监管责任,采取组织自查、复核检查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二条 已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手续。项目验收结果需及时体现在“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系统月调度情况中。项目验收按照以下几种情形和要求进行:
(一)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形成验收报告报送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
(二)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含)的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形成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三)下达投资计划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可视情况委托项目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形成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四)“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的项目和曾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不论项目总投资规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可视情况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并在项目验收通过后1个月内形成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五)投资计划下达至自治区直属企业的项目,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参与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负责组织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全部完工;
(二)政府投资类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后,提交经过第三方机构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在验收时,能够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2.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报告。
3.按规定须实行监理的项目,提交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报告。
4.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贴息项目不单独组织验收。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本专项资金时,须按照规定和要求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监控,项目实施完成后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各自支持范围分别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评价,分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项目绩效目标重点跟踪监控和项目绩效再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管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明确项目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并按相关要求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商务、财政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将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步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服务业发展)部门、商务部门、自治区直属企业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商务、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本专项投资资金等措施,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专项投资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