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3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遴选工作机制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重大规〔2022〕815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5日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区直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遴选工作机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30日
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遴选工作机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遴选工作,确保高效有序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在调结构转方式、扩投资增后劲方面的突出作用,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项目遴选范围
(一)产业项目。包括:
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及允许类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1.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1)高速铁路、普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重要铁路支线及专用线项目;
(2)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里程在1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跨三级及以上航道独立大桥;
(3)新建机场、机场改扩建项目;
(4)沿海万吨级及以上泊位码头、航道、锚地、防波堤等项目,内河1000吨级及以上泊位码头、航道、通航设施等项目;
(5)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2.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1)清洁能源项目:核电、水电、热电联产(非燃煤)、储能电站项目以及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天然气发电等及其配套送出工程;
(2)清洁煤电、煤电绿色改造、热电联产(燃煤)等及其配套送出工程;
(3)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电网升级改造工程;
(4)油气长输管道、地下储气库,以及重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储备设施等输配体系项目。
3.水利基础设施项目:水库水源、大中型灌区、防洪抗旱、水资源配置、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江河堤防、水系连通等项目。
4.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1)信息基础设施:5G、人工智能平台、宽带、物联网、北斗、量子科技、区块链、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大数据中心、新一代超算、云计算平台和其他信息基础设施。
(2)融合基础设施: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升级传统基础设施的工业互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物流、智慧民生、智慧公交、智能新型城市、智慧农业和其他融合基础设施等。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并实际开展公共服务业务的行业管理及服务平台,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行业信息化基础设施。
(3)创新基础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产业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其他创新基础设施;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建设,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并实际开展公共服务业务的科研设施、创新创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
5.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独立桥梁、生态廊道、城市更新、管网设施、充电设施、给排水工程、污水垃圾处理,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6.国家安全基础设施:战略物资储备设施、网络安全基础设施、金融基础设施、边境基础设施。
7.园区基础设施: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等。
8.城乡冷链和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农产品及冷链物流项目,物流枢纽,大宗商品储运基地,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
9.其他类型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
(三)公共服务项目。包括:
1.科技教育项目: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建设等;大科学装置及科教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2.卫生项目:医院、公共卫生机构等医疗卫生基础设施。
3.文化旅游设施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建设内容):4A及以上景区提级改造,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旅游(含文化)资源综合开发及基础设施。
4.防灾减灾项目:公共卫生应急设施、应急救援中心、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等。
5.其他公共服务项目:公共实训设施、产教融合设施、体育设施、革命纪念设施、养老设施、社会福利设施、青年人才公寓等。
(四)生态环保项目。包括:
1.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等项目。
2.环境保护治理项目:流域综合治理、河湖综合整治、污染治理、水质保护、节能减排、固废处理、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静脉产业园等项目。
(五)自治区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项目遴选基本条件
(一)总投资标准。项目总投资(指项目立项、可研批复的总投资或核准、备案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
(二)基本准入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满足国家和自治区在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节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2.项目应当列入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其他专项规划或符合规划方向。
3.项目应当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社会民生福祉、保护良好生态环境等方面有重要推动作用。
4.除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规划修改条件外,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管控要求,符合所在县(市、区)主体功能区定位和相关配套政策。
5.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和能耗双控制度的要求,高耗能项目的能效水平要严格执行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达到行业标杆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标准。
(三)禁止性规定。楼堂馆所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自治区“两高”会议)审议通过的“两高”项目,以及不符合国家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不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
三、项目管理类型
按照项目建设全过程不同阶段,自治区重大项目分为预备、新开工、续建和竣工四类,分别制定工作目标统筹推进。
四、遴选要求
(一)前期工作和进度要求。
1.预备项目。前期工作已开展,必须取得自然资源部门同意项目选址的明确意见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完成一项以上,项目立项(或备案)已完成。
2.新开工项目。项目可研已批复(或已完成核准、备案),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已完成批复,其他审批手续已基本齐备,或可于开工前完成。
3.续建项目:上一年度已开工在建且施工手续齐备,施工进度正常。
4.竣工项目:上一年度已开工在建且施工进度正常,计划于本年度内实现竣工。
(二)特殊规定。
1.不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批复的,可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由相应职能部门出具说明。
2.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需先落实有关产业规划布局和产能置换方案。涉及“两高”项目的需先通过自治区“两高”会议审议。涉及国家和自治区级“窗口指导”的需先取得“低风险”评估审查意见。
3.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易引发“邻避”效应的项目(如核电、石化、垃圾处理、传染病医院、殡葬设施等),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价结论为无风险或较小风险。
五、遴选流程
(一)项目业主申请。项目业主按项目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正式公文转报市发展改革委;中直、区直单位直属的项目按管辖原则,向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我区境内已经确定为国家重大项目的,免于申请,不需遴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办)直接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
(二)责任单位报送。各市发展改革委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汇总审核相关申报材料,并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壮美广西·发改云”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根据项目用地报批阶段上传用地范围坐标),并推送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完成项目管理平台填报后,所有申报项目需由市人民政府和中直、区直主管部门(单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办),项目最终申报情况以正式文件为准。
(三)初步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办)组织相关处室按照遴选的条件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议方案。
(四)征求部门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办)将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议方案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书面联审。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必要时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协调。
(五)严格报批程序。在充分吸纳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或专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需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应当及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六)正式印发。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或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重大办)按程序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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