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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对住宿行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提出具体要求。《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分步骤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快递等行业经营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对住宿服务经营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作出规定。一方面,禁止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另一方面,《条例》对住宿服务经营者进一步加以规制,禁止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无论是否属于塑料制品,均不得违反规定主动提供。
二是关于一次性塑料用品的品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得主动提供的其他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品类、实施范围和时限,分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关于处罚依据。《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或者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住宿服务经营者违反自治区规定主动提供其他一次性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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