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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8〕35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项目业主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信息格式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进行填报、且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或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均可以进行备案,无前置条件。
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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