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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单位。由建设单位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要求执行。
(二)验收时间。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在正式投产前完成节能验收;试生产时间可根据行业规范确定或者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规定。
(三)验收范围。应与节能报告评价范围或者节能审查意见批复范围一致。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根据分期建设情况分期进行节能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节能验收范围应与承诺范围一致。
(四)验收条件。项目完成了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有完整的设计建设基础资料(档案);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行工况和能耗数据;项目需要进行节能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
(五)验收内容。项目建设方案、用能系统(工序/环节)、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措施、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费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验收方式。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
(七)不得通过验收情形。项目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节能措施;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未申请变更或变更后的节能报告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存在与国家和地方节能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符的情况,或建设单位因该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节能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成的;节能验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失;项目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不符合国家节能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或设备的;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经验收组判断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等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的。
(八)验收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节能验收依据;项目建设内容及其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情况;节能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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