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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服务费、装修垃圾清理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不含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电梯运行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应专款专用,单独设账管理,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由于桂价格〔2018〕108号属指导性文件,各地需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电梯运行费及二次供水加压费的使用和监管问题,建议您向当地价格和住建部门进一步咨询。
上述文件为公开发布,可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查阅。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违规收费行为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投诉举报电话为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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