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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2018〕25号)规定,从2018年4月1日起,我区重新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定价部门为市、县人民政府。为指导各地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原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由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定价管理权限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导意见》明确,原则上采取分服务等级定价方式,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菜单式及其他定价方式,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在制定当地具体管理办法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对部分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作适当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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