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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2018年3月起,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制定管理,即自治区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部分服务性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目前执行的收费管理政策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8〕91号);各市、县辖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据此,桂价费〔2010〕128号文已失效。
鉴于桂价费〔2010〕128号文已失效,桂价费〔2012〕39号文正文第一点依据桂价费〔2010〕128号文相关规定表述同时失效,其他规定及文件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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