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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说明

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一)本机关负责公开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公民在线申请的,将身份证明拍照或扫描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户主和本人页面,护照等证件的个人信息页面)。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四)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机构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负责受理公众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1-5595672


通讯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


邮政编码:530008


三、申请方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三种方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一)在线申请。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在线提出申请的,请申请人选择“公民在线申请”或“法人(其他组织)在线申请”,根据填写要求,填写好申请表,连同相关附件一并提交。


(二)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邮政编码:530008。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存档备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窗口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现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本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


四、申请处理

(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人身份信息不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由我办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答复期限自我单位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时间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反复提出的申请,本机关已答复的,将不再受理。


(四)多位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对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的,本机关有权在充分保障申请人知情权的情况下,一并作出答复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网站依申请公开答复栏内公开。


五、受理确认及答复期限

(一)受理确认:在线申请的,以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信函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无需签收的,本机关将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当面申请的,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收据,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答复时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六、答复形式

(一)申请人在线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线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在线答复的,申请人手机将收到一条查询码,可凭查询码在依申请公开“我要查询” 页面查询并打印答复内容,本机关不再作书面答复。


(二)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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