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临时降低部分行业用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02-11 16:25
来源:价格管理处
桂发改价格〔2020〕125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6号)的要求,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对我区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实行临时降价,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降价的范围:工业用水包括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用水、农产品加工和建筑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包括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用水。
二、临时降价幅度为非居民用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的10%。
三、临时降价由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具体组织实施,可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企业的经营状况抓好落实,但不得低于桂政办发〔2020〕6号文件明确的范围和幅度。
四、对部分行业用水实行临时降价措施,是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积极稳妥落实。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实施效果等报送我委(价格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