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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19〕650号)

2019-07-09 17:36     来源: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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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各部门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国家出台的降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减轻社会负担,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督促各执收单位务必在2019年71日前完善窗口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本部门网站、执收单位网站和收费窗口等途径公布国家降费政策文件,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政策知晓率。

  三、各部门应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结合国家、自治区出台政策情况,及时调整本地区、本部门目录清单,完善相项目政策依据。各级发改、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收费公示不规范问题,坚决查处拒不执行或变相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降费政策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6月19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91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7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9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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