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04-16 16:05
来源:商品价格处
一、主要依据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 适用范围:广西区内符合《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设立的配电网。
(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即配电网经营主体收取的“过网费”价格水平。
(三)广西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原则:
1.最高限价法。对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实行最高限价法,即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自治区主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内制定具体配电价格方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2.招标定价法。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采用招标定价法确定配电价格,但招标确定的配电价格不得高于前款规定的最高限价。竞标主体应同时做出投资规模、配电容量、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线损率等承诺。配电网企业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供电服务标准时,要相应扣减配电价格。
配电价格调整机制:当上述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
(四)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用电价格:对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用户执行广西销售目录电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量用户执行电力市场交易电价。
(五)增量配电网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的监管:一是要求各经营主体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做好日常监管;二是定期向自治区发改委主管部门报送配电网企业经营情况。
桂发改价格规〔2019〕3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