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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1-35806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1年04月30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1-05-06 19:2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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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价格规〔2021〕326号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引导电力合理生产和消费,鼓励用户削峰填谷,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峰谷电价执行前的宣传工作,以便用户根据峰谷时段的设置及时调整生产时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能分工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的有效衔接。各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多渠道向用户宣传告知,抓紧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做好政策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试行)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网调峰,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电力供求促进合理用电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兼顾用户和电力企业利益,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二、实施范围

广西供电区域内除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石油(天然气、热力)加压站、自来水生产、城乡污水处理厂生产、污水泵站生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生产、垃圾中转站生产等公共服务性用电外,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的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用户执行本方案。适时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已享受广西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降低用电成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措施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粤桂县域经济产业合作示范区特殊电价政策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等低谷时段用电优惠政策的用户,不叠加执行。趸售(网间)电量不执行本方案。

三、峰谷时段设置

峰平谷时段各8小时,高峰时段为9:00-12:00、18:00-23:00,平段为7:00-9:00、12:00-18:00,低谷时段为00:00-7:00、23:00-24:00。

四、峰谷分时电价的确定

(一)电度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峰谷浮动价格,峰谷时段电价浮动比例为高峰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上浮21%,低谷时段电价在基础电价上下浮21%。按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算的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实行峰谷浮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电价水平见附表。

(二)未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量的电度电价计算公式。

基础电价:同期广西电网目录销售电价表所列电度电价,扣除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作为峰谷分时电价计算的基础电价。

平段电价=基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高峰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低谷电价=基础电价×(1-21%)+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其他

(一)鼓励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合同,分时段约定电量电价。市场交易用户到户电价由具有峰谷特性的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应加收线损、变损电量的用户,对于安装有分时计量装置的,其损耗电量应当按用户峰平谷时段用电量的比例折算入各时段电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于尚未安装分时计量装置的,其损耗电量按平段电价计费。

(三)电网企业和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峰谷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峰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四)本方案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峰谷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

(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每年组织评估电网企业实施峰谷分时电价的盈亏情况,视情况对下一年度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上下浮动比例进行校核。

本方案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广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附表

广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电压等级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

基本电费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峰段
9:00-12:00
18:00-23:00

平段7:00-9:00
12:00-18:00

谷段
00:00-7:00
23:00-24:00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

10千伏

0.7486

0.6259

0.5032

34

27.5

35-110千伏以下

0.7185

0.6011

0.4837

110-220千伏以下

0.6883

0.5761

0.4639

220千伏及以上

0.6251

0.5239

0.4227

注:1.上表所列价格,含农网还贷资金1.5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0.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抗灾救灾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用电降低1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广西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随目录销售电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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