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50000007565055T/2022-5267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9日 |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社会〔2021〕1233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04日 |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印发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体现,是各地区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的重要依据。《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是在国家服务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充实细化形成,是广西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成果。全区各级各部门要深化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体责任,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以标准化促进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民、兜住底线、均等享受。
二、完善标准体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各行业领域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自治区已有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要按照不低于自治区标准执行;对于暂无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可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具体实施标准。要加强标准管理和应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和自治区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落实支出责任。自治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经费。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自治区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实行自治区与市县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分领域按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确定。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短板,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要保障足额经费支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配齐相关服务人员,确保服务机构有效运转。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完善,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附件:广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宣 传 部 教 育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 政 厅 司 法 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退役军人事务厅 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播电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体 育 局 大数据发展局 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药品监督管理局 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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