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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操作指引

2022-11-04 12:00     来源:电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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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下同)的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换电站建设、换电站运营、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直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充电设施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充电设施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交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直流充电设施补贴上限电量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充电设施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按换电设备充电模块额定充电功率

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千瓦,单个站点补贴上限为40万元。换电站功率及数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实际充电量对换电运营商给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0.14元/千瓦时。换电站实际充电量以“八桂充”平台数据为准。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辆/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按实际回收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20元/千瓦时;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0%进行补贴。

二、政策惠及范围

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的如下事项予以补贴:

(一)充电设施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充电设施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含单位专用,下同)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充电设施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三)换电站建设。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换电站运营。在我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接入“八桂充”平台的换电站分年度给予运营补贴。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在我区范围内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分年度给予电费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相关补贴按专项补贴办法执行,不列入此范围)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分年度给予补贴。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分年度给予补贴;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充电设施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充电设施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充电设施。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不包括私人自用的充电设施。

4.充电设施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

5.充电设施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二)换电站建设/运营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换电站建设方/运营方并在“八桂充”平台完成备案。

2.换电站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在我区范围内建设完成、正常运营、能为新能源汽车提供换电服务。

3.属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或单位专用的换电站。单位专用是指居民小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圈、公园、广场、物流园区、快递网点、停车场站、交通枢纽等区域的专用换电站。不包括私人自用的换电站。

4.换电站建成后已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并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报告。

5.换电站接入“八桂充”平台,并取得由“八桂充”运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

(三)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补贴申报主体应为在我区范围内依法营运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

2.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车辆应为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期间新购置的广西本地产新能源物流营运车、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使用。

4.新能源物流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万公里(含1万公里),新能源共享营运车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1.5万公里(含1.5万公里)。

(四)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综合运维补贴

由广西电网公司负责补贴申报。

(五)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补贴申报主体为广西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地生产企业在广西的法人销售企业。

四、申报材料

(一)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1.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二)充电设施运营补贴。

1.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1)充电设施运营项目情况表;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充电设施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三)换电站建设补贴。

1.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建设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换电站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四)换电站运营补贴。

1.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表。

(1)换电站运营项目情况表;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核查(检测)报告;

(5)“八桂充”平台接入证明文件;

(6)项目现场照片;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换电站运营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表。

(1)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项目情况表;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车型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批次信息及凭证;

(5)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6)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7)车辆运营里程相关凭证;

(8)车辆现场照片;

(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新购置广西本地产新能源营运车年度电费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六)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八桂充”平台)运维补贴。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表。

(1)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项目情况表;

(2)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运维补贴申请明细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年度运营报告;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七)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及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信息;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

(1)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表。

①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项目情况表;

②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明细表;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成本清单及凭证;

⑤项目现场照片;

⑥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2)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点建设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

五、具体操作

申报主体应按桂发改电力规〔2022〕112号文件要求分别在2022年、2023年、2024年第一季度内通过“八桂充”平台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并附有关材料。


关联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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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