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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4-28 16:34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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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 

一、起草背景

2015年开始,我区建立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出台实施《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长输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与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联动机制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5〕101号)、《关于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政策实施的实际,制定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相关内容和程序。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算公式。《管理办法》已明确因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动联动调整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通知》解释平均上游价格的计算办法、计算期概念。

(二)启动条件。《通知》落实《管理办法》,强调具体启动条件仍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设定,可为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6个月;非居民用气平均上游价格波动达到或超过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操作程序。《通知》区分联动上调和下调两种情形,明确:

1.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上调时,需要调整终端销售价格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及时制定实施价格调整方案,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凡不符合联动调整条件的不予启动。

2.当上游天然气价格下调时,燃气经营企业须及时同向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将价格调整方案及相关情况、资料报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确认并及时公布,并抄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幅度控制。《通知》明确:当平均上游价格上调时,居民用气的联动上调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现行第一档阶梯价格的10%,非居民用气原则上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五)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等文件要求,《通知》建立低收入群体保障机制,明确各地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适当免费气量,每户每月不少于3立方米,各地可根据实际,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提高免费气量设置标准。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用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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