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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0-12-02 18: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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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2018年6月,原自治区物价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试行两年来,对完善我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管理,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天然气行业的不断改革发展,试行办法也逐步暴露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印发实施。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准许成本管理。如,第六条明确燃气企业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成本和收入。第八条中明确实际供销差率低于规定差率的收益应由燃气企业和用户各分享50%等。

(二)进一步明确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年度配送气量等参数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如,第八条明确实际供销差率的计算方法。第十二条明确配气管网负荷率的计算方法、内容。并将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配气价格、准许收益等的计算方法由文字表述转为公式表示,更便于实际操作。

(三)结合试行期间国家指导政策变化及实践做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内容和表述。比如,在第八条最后一款“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后增加“包括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更换燃气计量表具产生的成本”,把“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更换燃气计量表具产生的成本”明确到办法中;将第十七条中“新建城镇居民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不得再向用户另行收取”修改为“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解决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联动机制”相关内容。第十六条明确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作调整时,燃气企业销售价格同向、同幅度联动调整,规定价格联动调整金额、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及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调整周期等,利于及时将上游天然气购进价格的变化情况传导至销售终端。

(五)将试行办法中的“定期”等原则性规定修改为量化的时间和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如,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明确配气价格校核的周期时间、下一监管周期燃气企业报送成本监审所需资料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成本监审结论和下一监管周期配气价格水平的具体时间和要求。第二十二条明确燃气企业报送经营成本情况和定期公布收入、成本信息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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