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确保价格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有效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现通过简明问答帮助大家了解政策相关情况。
一、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为整个办法提供了基本框架。
2.定点单位的设立与管理。规定了定点单位的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办法,强化了定点单位在价格监测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信息员管理。明确了信息员的选定条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办法,确保了价格监测工作的第一线人员队伍建设。
4.激励与奖励机制。提出了对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激励和奖励措施,建立了定点单位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数据质量。
5.信息安全与保密。强调了价格监测信息的安全与保密要求,保障了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定点单位的变更与撤销。规定了定点单位的变更与撤销程序,确保了定点单位队伍的动态管理和优化。
7.附则。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为办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二、与原试行办法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补充和完善了哪些内容?
1.明确定义和职责。明确了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定义,细化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使管理体系更加清晰。
2.强化定点单位管理。细化了定点单位的设立条件、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定点单位的责任,提高了定点单位管理的规范性。
3.完善信息员管理。新增了信息员管理章节,明确了信息员的条件、权利、义务以及选定和退出程序,为信息员管理提供了详细指导。
4.建立激励机制。增加了激励与奖励机制,建立激励与奖励机制,旨在提高定点单位和信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5.加强信息安全。强化了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适应当前数据安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6.优化变更机制。完善了定点单位变更与撤销的程序和条件,使定点单位管理更加灵活和高效。
7.设置有效期。本办法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办法有效期明确为5年,以适应未来可能的政策调整需求,保证了办法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8.优化附件。调整和完善了相关附件,包括定点单位信息登记表、信息员信息登记表和定点单位标志牌样式,使之更加规范和实用。
本办法对原有的《广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和《广西价格监测工作采价员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整合修订,这些调整和完善使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科学、规范和可操作,将有力推动广西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为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三、什么是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信息员?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指定的实施价格监测的固定调查点单位。信息员,是指定点单位指定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聘用)负责价格监测信息资料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的境内自然人。
定点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较为齐全;
(二)其价格水平能够代表同行业或当地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水平;
(三)具备设立本单位信息员岗位条件,有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能力;
(四)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市场信誉良好,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社会责任意识强;
(五)具备价格监测数据收集和传送手段;
(六)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定点单位享有哪些权利?
定点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派员免费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二)依法获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监测到的本地区同行业的平均价格数据信息;
(三)免费领取定点单位标志牌;
(四)依法享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五)按规定领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工作补助经费,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依法享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定点单位应履行哪些义务?
定点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备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价格监测数据采报工作,保持信息员相对稳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告价格监测相关数据;
(二)健全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负责人审核,完善价格监测流程,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台账,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市场调查巡视、应急监测预警等工作,当商品或服务价格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四)定点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信息员姓名、联系方式,所监测的经营品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五)履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有关经济运行数据等其他义务。
七、定点单位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当定点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定点单位变更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请求调整:
(一)定点监测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开展价格监测工作的;
(二)不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且拒不改正的;
(三)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规定条件,无法继续承担价格监测工作任务的;
(四)长期不能指派价格监测信息员负责收集和上报监测价格数据,且不配合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巡查、监测预警等价格监测工作的;
(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定点单位的变更应遵循什么程序?
定点单位的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和预期效果;
(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九、本办法什么时候施行?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西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管理试行办法》和《广西价格监测工作采价员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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