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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23 10:0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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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桂发改成本〔2023〕884号),新版《监审办法》于2023年11月对外公布。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部分,共二十一条。

《办法》一是明确了城燃企业对建筑区划红线内设施承担运行维护责任,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2023年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精神,在第十一条增加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经营者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经营者定价成本。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经营者定价成本”。

二是对不得计入配气定价成本的“公益宣传费用”进一步分类细化。将“停气故障信息公告、燃气安全保护宣传、燃气设备安全警示等”宣传费用纳入定价成本,主要考虑这类宣传费与配气相关,应计入配气定价成本。

三是新增不计入配气固定资产的项目。增加“无偿接收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

四是明确成本审核口径。资产折旧及摊销、职工薪酬、核定年配气量均统一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口径核定。另外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将职工教育经费上限调整为核定工资总额的8%。

五是明确实际供销差率和配气管网负荷率的计算方法。

《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负责贯彻执行。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19〕33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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