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费规〔2024〕400号),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背景:随着水利事业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桂价格〔2004〕41号)的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等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国家的新要求和价格管理实际。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4号)等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桂发改价费规〔2024〕400号)。文件主要内容:
一、总体结构方面
《办法》分为总则、水利工程准许收入的确定、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附则六个部分,共三十条。
二、主要内容方面
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定义;三是明确价格形成方式;四是明确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的原则;五是区分政府投入和社会资本投入;六是明确监管周期和实行分类定价。
第二章,水利工程准许收入的确定。主要内容为明确供水经营者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以及各构成部分的内涵和确定方法
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主要内容为明确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具体规则。
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明确定价机关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以成本监审结果作为基本依据、定调价提出及定调价信息公开。
第五章,水价执行,包括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实行价格公示制度、供水计价和水费交纳。
第六章,附则,包括新建水利工程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水价测算边界条件约定、明确本办法开始执行时间。
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同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桂价格〔2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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