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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2-10-28 09:10     来源:工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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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工服规〔2022〕1106号),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17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了38家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2021年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总营业收入达到2500亿元,总税收达到70亿元,入驻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达到902家,较好发挥了服务业集聚发展的平台作用。但是经过5年发展,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也暴露出生产性服务业类型区域培育不足,生活性服务业类型区域发展滞后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6号),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提质升级,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广西北部湾国际门户港等重大开放平台加快建设,着力解决我区服务业结构不优,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谋划,主动对接14个设区市、各有关集聚区管理、运营机构,研究提出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含总则、培育创建、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管理、附则等6章,共计18条内容。《管理办法》的编制主要有五方面考虑:一是突出工业振兴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加快产业升级、引领创新驱动、推动产业提质增效等方面的优势,为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二是突出新动能集聚培育。近年来,随着西部陆海新通道、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等重大政策深入推进,我区服务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推动信息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港航服务等行业企业集聚发展已经具备更为成熟的条件。三是突出发展梯队培育。与广西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突出打造认定发展、培育创建等两个梯队,对符合示范性门槛的集聚区直接给予认定授牌“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对有发展潜力和意愿的,纳入培育创建范围,加强指导,待条件成熟后给予认定,有效调动各市、各类集聚区的积极性,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梯队。四是突出务实政策支持。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比对全国各省对集聚区的支持政策,本次计划按照“1+1”模式,配套编制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在财政支持、融资担保和其他生产要素等方面支持集聚示范区内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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