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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政策解读

2022-03-11 18:50     来源:新能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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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现就方案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问:《建设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我区将大力推进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截至2021年底,我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741万千瓦和312万千瓦,分别约有400万千瓦和240万千瓦项目正在建设。2021年,我区印发了保障性并网和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新增安排风电、光伏项目建设容量约3100万千瓦。为加快上述既有项目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方案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章节内容。

主要目标:全面加快既有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力争2020年及以前获得建设指标的项目全部在2023年底前建成并网,纳入2021年建设方案的项目2023年前实现全部开工,“十四五”期间全部建成投产。其中,2022年和2023年分别新增并网新能源规模力争达到400万千瓦和600万千瓦。积极开展以集中共享式电化学储能为重点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提升电力系统灵活调节能力,2023年底前建成投产电化学储能容量不低于150万千瓦/300万千瓦时。

主要任务:以解决我区新能源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出发点,明确提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简化项目并网手续、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配套调节能力建设、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市场机制六项任务。

(一)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一是要求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加快支撑性文件办理,在一定期限内开工建设;二是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协调保障新能源项目及配套接网工程的用地、用林等指标。

(二)简化项目并网手续。一是明确新能源送出工程投资主体;二是要求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和广西电网公司要在一定时限内完成接入系统批复手续;三是要求广西电网公司完善优化并公布新能源并网流程,压缩并网服务时间。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一是要求全面加快存量项目建设,在一定期限内建成投产;二是重点抓好2021年新增项目建设节点管控,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相应建设任务;三是加快电网薄弱环节升级改造,要求广西电网公司加快网架完善工程,确保纳入建设方案的新能源项目及时送出和消纳。

(四)加快配套调节能力建设。一是鼓励多种方式建设共享储能设施。纳入建设方案的市场化并网项目必须按照要求配置相应比例的储能设施,原则上要与项目本体同步建设投产。鼓励新能源投资主体、电网企业或其它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集中式共享储能电站。二是推进集中式电化学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包括电源侧集中式电化学储能和电网侧集中式电化学储能。

(五)完善市场机制。主要是加快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推广储能商业运营模式和推动非水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等几方面内容。

(六)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开发建设信息监测、承诺事项执行情况核查、项目核准(备案)事项变更、非法转让倒卖项目、优化新能源投资环境等作出了具体的要求,以规范新能源开发建设秩序。

问:《建设方案》在解决新能源项目并网难的问题上有何新举措?

答:方案采取灵活的新能源送出工程建设模式,优先由电网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自愿原则下可由新能源企业自行建设。方案提出成片汇集的新能源汇集站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汇集范围内装机规模最大的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链式汇集的新能源汇集站原则上由直接连接并网点的新能源投资主体建设。汇集点内其它新能源投资主体按照各自汇集的新能源并网容量分摊建设费用或购买、租用送出服务。方案要求各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履行服从自治区接入系统统一规划的承诺,加快编制接入系统方案,要求电网企业按照“能并尽并”原则,做好具备并网条件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服务工作,完善优化并公布新能源并网流程,压缩并网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保障及时并网。

问:《建设方案》采取什么措施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

答:方案全面加强对2020年及以前年度获得建设指标项目和纳入2021年建设方案项目的建设节点管控,不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将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建设指标作废,不再纳入保障性并网项目范围等。

问:《建设方案》如何解决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接入和消纳问题?

答:方案编制了2021年度广西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接入系统统一规划示意图和广西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统一规划展望示意图,统一指导全区新能源项目接入,相邻的项目尽量整合送出,减少占用土地资源。方案采取多项措施增加电网调峰能力:一是鼓励电网企业及有实力的新能源投资企业在系统需要的区域建设集中共享储能设施,重点在贵港市东部、钦州市南部和东部、百色平果市、梧州市西部、防城港市北部、南宁市北部、柳州市北部、桂林市北部等新能源送出压力较大的区域开展集中式共享储能站试点建设;二是重点推进纳入建设方案的南宁六景、茉莉等12个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在并网汇集升压站集中建设储能设施;三是探索试点新能源制氢储能;四是加快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推广储能商业运营模式,推动非水可再生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问:《建设方案》在项目监管方面有何举措?

答:除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节点的监管外,方案还对企业承诺事项执行情况、项目核准(备案)事项变更等事项提出了监管要求,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倒卖项目,同时,大力优化新能源投资环境。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政府不得向新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保证金、备用金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新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以地方企业入干股等方式强行从新能源项目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及附加条件暂停、暂缓或拖延已获得建设指标的新能源项目办理备案、核准等前期工作手续;不得强行要求新能源项目开发与配套产业捆绑;不得以整市或整县(市、区)的名义签订排他性的合作协议。已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市、县,应立即整改。对拒不执行的市、县,自治区不再配置新能源建设指标,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督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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