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今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2017〕36号)已满试行期。为贯彻落实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新出台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经组织深入研究和评估,结合我区实际,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在充分研究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2年8月19日印发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总体结构方面
本次修订结构与国家暂行办法保持基本一致,分为:总则、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价格制定和调整、定调价程序、信息公开和附则6个部分。与原试行办法相比,将“管道运输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内容从“价格制定和调整”一章中调出,独立成一章。
(二)主要内容方面
1.在坚持“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定价原则不变的基础上,对部分定价参数进行了调整(第十一条)。将计算管道最低运输气量由管道负荷率的75%调整为60%。
2.对定价方式进行补充完善,增加了管道运输价格可实行同网同价的内容(第八、九条)。
3.增加了专供电厂管道项目定价方式(第十五条)。天然气发电机组能有效发挥顶峰发电能力,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4.对自治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第三条)。
此外,按照国家暂行办法,参照部分外省先进经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个别表述进行了适当修订。
三、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2年8月19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桂价格〔2017〕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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