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护和恢复草原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0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立项、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通知中指出“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国土三调初步成果数据显示,我区现有草原面积414.3万亩,比国土二调的草原面积1688万亩减少了75.5%。草原面积的减少,影响了草原系统的生态功能。2021年4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到我区考察时强调,广西是我国南方重要生态屏障,承担着维护生态安全的重大职责,要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坚持正确的生态观、发展观,敬畏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把保持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深入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治区林业局在深入调研和认真测算后,提出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22〕325号)制定我区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二、基本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节约性原则。合理引导节约集约使用草原,限制无序占用、粗放使用草原。二是综合性原则。综合考虑不同草原类型恢复草原植被所需成本的差异以及草地生态服务价值。综合考虑草原生态和经济价值以及不同地域的草原稀缺性及重要程度。三是差别性原则。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控制经营性项目使用草原。面向企业的收费综合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四是公平性原则。不实行歧视性收费。
三、制定标准
本次测算草原植被恢复费成本主要参考草原植被恢复成本进行测算。根据汇总分析调研成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成本为依据,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草原植被恢复的成本,同时也不会过多增加项目业主负担。
同时,参照国家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作法,对不同海拔、地域和项目实行差别化收费。
四、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从调研结果看,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对项目建设投资方造成的影响很小。目前,征占用我区草原的建设项目主要以风电建设项目为主,项目永久征占用草原面积不多。据调研和查阅相关资料,风电场项目建设征占用草原的主要有风机机座和变电站。以建设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场为例,需建25台机座和1个变电站,25台机座(一个风机占地约34m2:直径6米的机座占地28m2、变压器占地6m2)占用850m2,变电站占地6667m2,共占用草原面积7517m2。按拟定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天然草原收费标准,对企业投资效益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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