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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02-11 10: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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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8年以来,我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等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但由于我区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很少安装计量表具,转供电各环节计量表具不完备又进而使变压器、线路损耗电量难以准确计算,极易产生转供电主体利用收取公共设施公摊电量电费的空间,将自身用电的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承担问题,甚至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问题。

2020年12月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明确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会同有关单位深入研究,在原有规范和总结推进治理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2021年10月以来国家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等政策调整情况,经反复研究完善后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96〕第8号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制定过程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0月24日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以及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采纳意见修改后,于2021年11月26日第二次书面征求意见,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完善后,2022年1月1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进一步论证、研究。《通知》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以推进实现转供电服务更标准、收费更规范,终端用电更明白、交费更清楚,监管治理有章可循、有帐可查为目标,着力从五个方面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

(一)明确转供电的定义。明确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转供的行为。

(二)明确转供电价格行为基本要求。包括: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公共设施用电电费的解决途径;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应为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设施,并采取措施降低供电损耗等四方面。

(三)明确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包括:已安装计量表计、未安装计量表计的两类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含损耗电量)分摊方法和用户电费计费方式等两方面。

(四)明确转供电主体收费规范和信息公开要求。包括: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费周期、实行“阳光收费”等两方面。

(五)明确配套保障要求。包括:转改直改造、政策宣传、监督检查等三方面,并附电网企业协助填报供电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台账信息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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