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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核准海港500千伏变电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的批复

2020-09-25 11:28     来源:电力处     作者:李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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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发改电力〔2020〕1032号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核准海港500千伏变电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的请示》(桂电计〔2020〕1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我委分别于2014年11月、2017年8月、2019年8月对海港500千伏变电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项目给予了核准或核准延期批复,因防城港市部分重点用能项目未能按期投运、用电负荷未达到预期水平、新冠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项目未能实现开工,有关核准批复文件自动失效。根据你公司来文请求,经研究,现将项目重新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500千伏海港变电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已列入《广西“十三五”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发展规划》,为满足防城港地区负荷发展需求,提高电网供电能力及可靠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海港500千伏变电站扩建第三台主变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7-450000-44-02-007498

项目单位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防城港市防城镇冲仑村。

三、本工程扩建1台1000兆伏安主变,新增4组60兆乏低压电容器、3台15欧姆小电抗。海港500千伏变电站工程已在一期工程时按最终规模一次征地,本期扩建在原有围墙内预留地进行,不需新增用地。

四、本工程总投资5509万元,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其中项目资本金为动态投资的20%,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从自有资金出资解决,其余资金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严格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规定。

六、请项目业主按照本批复所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500千伏海港(防城)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使用证》(防港国用〔2013〕第B2013-0075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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