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3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 天然气管道项目核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发改油气〔2024〕525 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6日 |
崇左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核准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项目的请示》(崇发改报〔2024〕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天然气管网覆盖水平,促进提升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覆盖率,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建设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天然气管道项目。
项目代码:2309-450000-04-01-929950。
项目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全线位于崇左市境内,沿线经过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
三、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管道项目起点位于崇左输气站(扩建),沿线途经崇左市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凭祥市,止于凭祥末站。管道全长约100公里,管径D406.4毫米,设计压力6.3兆帕,管道材质为L360M,设计输量5.03亿方/年。全线共设3座站场(新建2座,改扩建1座)。
四、本项目总投资为51459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七、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按照本批复所附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将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送我委及有关单位备案。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崇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工程管道路由、站场及阀室选址的复函》《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天然气管道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意见》和《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项目申请报告》。
十一、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油气长输管道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附件1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天然气管道项目
项 目 |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招标形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 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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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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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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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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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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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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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核准意见说明 |
本项目总投资5145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本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和主要材料等必须进行招标。
审批部门盖章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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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油气长输管道项目
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气长输管道项目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现就你单位南宁-凭祥支线(崇左-凭祥段)天然气管道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应重点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应当按要求设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五、应当按要求建立工程分包管控制度和措施,禁止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六、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应当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措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开工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各项工作。
若发生违反上述事项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被处罚单位的信用记录。
告 知 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被告知单位: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分公司 赖少川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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