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年12月21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防城港海上风电示范项目A场址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发改新能〔2022〕1314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6日 |
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广西防城港海上风电示范项目A场址工程项目的请示》(防发改交能报〔2022〕50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认为该项目已具备核准条件。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风电规划的复函》(国能综函新能〔2021〕140号)及广西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投资主体竞争性配置相关文件,广西防城港海上风电示范项目A场址为2022年广西海上风电示范项目竞争性配置场址之一。为加快推进广西海上风能资源开发利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209-450000-04-01-183987。
项目单位为:广西广投北部湾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防城港市南部海域,登陆点及陆上开关站位于东兴市。
三、项目建设容量为700兆瓦,配套建设220千伏海上升压站一座,风电机组发出电能通过集电海底电缆接入220千伏海上升压站,升压后通过220千伏电缆输送至东兴市江平镇陆上开关站。
四、项目总投资97617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项目核准依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50000202200197号)、自治区海洋局《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意见》、防城港市发展改革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项目单位需服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并网安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计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和并网工作。
十一、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西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投资主体竞争性配置相关文件的要求和承诺事项推进项目建设。
十二、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22〕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2〕9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国能函安全〔2020〕39号)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我委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2.电力项目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事项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1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