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2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灌阳至平乐公路项目核准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交通〔2017〕1659号 |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
桂发改交通〔2017〕1659号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报来《关于核准灌阳至平乐公路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字〔2017〕36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速公路网络,深入实施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改善区域交通条件,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依据《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广西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2010~2020)》,同意建设灌阳至平乐公路。
二、项目代码:2017-450300-48-02-039108。
三、灌阳至平乐公路起于桂林市灌阳县新圩乡铺门前村附近,接G76厦蓉高速公路灌阳至全州段,路线经新圩乡、灌阳镇、黄关镇、观音阁乡、栗木镇、嘉会镇、恭城镇、沙子镇,终于平乐县平乐镇附近,接G65包茂高速公路阳朔至平乐段。
四、项目主线全长约136公里,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5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Ⅰ级。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中的规定。
全线设置新圩北、灌阳、黄关、观音阁、栗木、嘉会、恭城、沙子和平乐9处互通式立交,其中新圩北、平乐2处为枢纽互通式立交。同步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灌阳、平乐2处互通连接线总长约7.7公里,以及必要的服务区、停车区、交通工程和沿线设施。
五、该项目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为桂林市交通运输局,社会资本方经公开招标确定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单位为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广西新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和养护管理。经营期内,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作为投资回报。经营期满后,根据签订的协议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根据签订的协议和相关规定核定项目收费年限、收费标准。
六、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33.2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为46.6亿元,占总投资的35%,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约86.6亿元通过申请交通运输部补助及项目单位多渠道自筹解决。
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西部中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股100%。
七、项目建设工期为3年。
八、请按照建设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公路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加强施工、运营期间的组织管理,把环境和生态保护、集约和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等工作落实到位。
九、在后续阶段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以桥址、隧址及特殊地质病害为重点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深化不良地质路段和特殊岩土的处治方案。
(二)根据地形、区域公路网及城市规划,结合交通流量流向特征,进一步优化互通式立交布设方案,并做好与区域公路网的衔接和工程界面的划分。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沿线生态和环境,合理运用路线平纵面指标,避免高填深挖,尽可能少占耕地。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落实征地拆迁政策,防范社会风险。
十、请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等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可以不进行招标。本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其余项目投资人无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部分应依法招标。
十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200069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灌阳至平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7〕64号)。
十二、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三、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四、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核准意见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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