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12月08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梧州市汇美金属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再生铝新材料产业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5〕8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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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发展改革委:
《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查梧州市汇美金属有限公司年产36万吨再生铝新材料产业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梧发改报〔2025〕8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规定,经参考咨询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节能降碳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制度和工作管理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代码:2411-450408-04-01-622413。
(二)建设单位:梧州市汇美金属有限公司。
(三)建设地点:梧州临港经济区循环片区(原梧州市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5号。
(四)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年产36万吨再生铝(24万吨铝棒、6万吨铝锭、6万吨铝液),分三期建设,一期主要建设1条年产12万吨再生铝棒熔铸生产线、8条挤压生产线,以及原材料预处理车间、熔铸一车间、挤压车间(一车间、二车间、三车间、四车间)、煲模及氮化车间、深加工及机修车间,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依托现有办公楼、食堂、活动室和宿舍;二期主要建设1条年产12万吨再生铝棒熔铸生产线、4条挤压生产线,以及熔铸二车间、挤压车间(五车间、六车间);三期主要建设1条年产6万吨铝锭、6万吨铝液生产线,2条挤压生产线,以及熔铸三车间、挤压车间(七车间、八车间)。项目利用24万吨再生铝棒可生产20万吨合格挤压铝型材,剩余4万吨铝棒及铝型材锯切废边角料、产品检验不合格品回炉熔炼;项目达产后最终产品规模为:年产20万吨挤压铝型材、6万吨铝锭和6万吨铝液。
(五)项目建设进度计划:项目分三期建设,一期计划于2025年12月开工建设,2026年12月竣工投产;二期计划于2026年12月开工建设,2027年12月竣工投产;三期计划于2027年12月开工建设,2028年12月竣工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8107.27吨标准煤(当量值)/62800.76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梧州市“十五五”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和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8740.92万千瓦时(外购电力7809.97万千瓦时、光伏发电930.95万千瓦时),年消耗天然气3305.91万立方米,年消耗柴油157.43吨。项目铝液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83.26千克标准煤/吨,铝铸锭(实心圆铸锭)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88.67千克标准煤/吨,挤压铝型材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79.94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建设单位承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项目能源消费总量的50%,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7477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达产后,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超过92514.30吨,计入梧州市“十五五”碳排放总量。项目铝液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143.50千克二氧化碳/吨,铝铸锭(实心圆铸锭)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161.03千克二氧化碳/吨,挤压铝型材单位产品碳排放不超过187.96千克二氧化碳/吨,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不超过1.1511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负面影响。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节能降碳工艺,选用高效节能降碳设备,落实各项节能降碳措施,确保项目能效、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碳排放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六、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碳排放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如项目投产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等相关指标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对你市完成节能降碳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你委须跟踪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有效的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化解不利影响。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七、梧州市要做好节能挖潜和控煤减煤等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落实绿电消费和绿证购买要求,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节能降碳目标。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开展项目建设,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之日起2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发生重大变动、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要求的,我委将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我委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和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广西”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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