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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隆安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链生产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4〕854号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隆安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链生产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4-11-28 18:00     来源: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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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定广西隆安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绿色新材料产业链生产基地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发改报〔2024〕5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规〔2024〕455号),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已经2024年第1次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采用的建设方案和主要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代码为2409-450123-04-05-499326,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隆安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隆安县农民工创业园C区。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氧化铝100万吨、氢氧化铝30万吨赤泥提铁30万吨及金属镓50吨年产高纯铝10万吨、电子铝箔10万吨、车用复合材料10万吨年产硅基光伏组件4吉瓦。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条年产120万吨氧化铝生产线,年产30万吨铝产品精深加工生产线(含高纯铝生产线、电子铝箔生产线及车用复合材料生产线),1条4吉瓦硅基光伏组件生产线,并配套建设赤泥堆场、供配电系统、给水排水系统、环保处理系统、空压站等辅助设施目拟于2025年2月开工建设,202610月投产。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426604.09吨标准煤(当量值)/540248.45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南宁“十”能源消费总量。项目主要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蒸汽、天然气、煤炭、柴油,其中年消耗电力67605.21 万千瓦时(外购电力62250.59万千瓦时,光伏发电5354.62万千瓦时),年消耗蒸汽(6.7兆帕,310摄氏度)1696800.00 吨,年消耗蒸汽(0.6兆帕,158摄氏度)824699.00吨,年消耗天然气2418.48万标准立方米,年消耗煤炭139784.95吨,年消耗柴油333.68吨项目氧化铝单位产品工艺能耗不超过287.75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306.00千克标准煤/吨,副产赤泥提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77千克标准煤/吨,副产金属镓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37.98千克标准煤/千克,高纯铝实心圆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40.67千克标准煤/吨,电子铝箔热轧带材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73.02千克标准煤/吨、冷轧带材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58.42千克标准煤/吨、单零箔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04.83千克标准煤/吨,车用复合材料扁铸锭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17.82千克标准煤/吨、热轧板材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94.25千克标准煤/吨、冷轧板材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103.45千克标准煤/吨,硅基光伏板组件(电池组件)单位产品可比电耗不超过1.91万千瓦时/兆瓦峰值。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20%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超过0.9052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要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五、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未达到本审查意见要求的,要通过增加绿电使用和购买绿证等措施解决。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项目投产预计南宁“十”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重大影响。南宁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做好绿电消费和购买绿证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七、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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