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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3〕405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3-06-01 10:10     来源: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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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20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积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110-450125-04-01-458117,建设单位为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上林县莲花地块。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项目建设内容为拟新建生产厂房、辅助用房等建筑物共计约64163平方米,引进瓶胚注塑系统5套、48000瓶/时550毫升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12000瓶/时5升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等进口设备,购置国产2000瓶/时19升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3500瓶/时12升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36000瓶/时550毫升饮用天然水生产线1条,计划于2024年4月建成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项目年消耗电力约4630.26万千瓦时、天然气约11.72万立方米,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5831.50吨标准煤(当量值)/14726.23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南宁市能源消费总量中。饮用天然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超过5.68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569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南宁市“十四五”时期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小影响。南宁市要加大节能挖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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