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年07月22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翠湖片区公共服务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3〕57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5日 |
南宁市发展改革委:
报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定南宁市翠湖片区公共服务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3〕20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建设有助于完善南宁市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提升南宁市人居环境。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为2209-450105-04-01-934792,建设单位为南宁市南湖公园,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项目建设规模为总建筑面积190922.79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综合性公园、小学、幼儿园、全民健身中心、综合建筑楼、医养康养中心、社区医院、邻里中心、市政道路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计划于2025年12月建成。
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407.88吨标准煤(当量值)/5814.56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南宁市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主要能源消费品种为电力和天然气,其中外购电1773.39万千瓦时,天然气190316立方米。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降碳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国家标准规范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进行设计;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隔热保温技术、照明节能及控制技术、节能门窗、建筑节材技术等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用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项目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节能验收并报你委备案。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能效水平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调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促进节能降碳、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预计对南宁市“十四五”时期能源消费增量控制影响较小。南宁市要进一步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