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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文字号:桂发改环资〔2022〕1013号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2022-09-22 17:05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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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审查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派新能源电池材料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22〕51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定位,对补链三元锂电池和稳住经济大盘具有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112-450704-04-01-571258,项目建设单位为广西格派电池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建设规模为年产1万吨三元前驱体、18万吨硫酸镍(折100%镍金属、工业硫酸(98%浓度)20.3866吨、电积铜13407.84吨;建设内容为新建硫化镍精矿预处理、硫酸镍湿法冶炼三元前驱体制备系统,配套建设烟气收尘、烟气制硫酸与脱硫供电、给排水等公辅设施。项目计划于202312投产。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68986.16吨标准煤(当量值)/137485.78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钦州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高镍锍硫酸镍(折100%镍金属、三元前驱体工业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405.10千克标准煤/吨、651.94千克标准煤/465.08千克标准煤/吨和-40.99千克标准煤/吨,电积铜单位产品电耗不高于2170.96千瓦时/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4418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投产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钦州要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2328688;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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