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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3年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

2024-04-01 17:15     来源:环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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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23年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公开如下:

责任清单

2023年履职情况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的相关专项规划

2021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广西生态文明强区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2023年,我委组织开展了该两个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2.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组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承担本部门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产能的工作责任。

1.2023年,编制印发《广西新能源电池及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和加强氧化铝项目管理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

2.按要求组织开展2022年全区汽车产能调查工作,指导各相关市做好汽车产能清理整顿工作。

3.指导各设区市对拟新建、扩建的“两高”项目按要求提交自治区“两高”联席会议审议,要求工业重点领域项目能效达到标杆水平。

3.负责调整能源结构和发展清洁能源,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增加清洁能源使用。积极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1.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降低企业申报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门槛,全年开展3轮试点申报,新增试点企业23家。新建成4条天然气长输管道,新增天然气长输管道里程566公里。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推动我区能源结构调整。截至2023年底,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4830万千瓦,约占全区发电装机总量的64.3%。非化石能源发电量达1053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的46.9%,实现清洁能源发电量全额消纳。水电、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1886万千瓦、1267万千瓦、1090万千瓦,较2022年底分别增加54万千瓦、321万千瓦、570万千瓦。

3.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推动国投钦州电厂三期、广投北海电厂二期等火电项目加快建设,确保了钦州电厂三期1号机组、北海电厂二期3号机组按期投产并网发电。

4.安全高效发展核电。2023年3月,西部地区首台“华龙一号”核电机组—防城港红沙核电二期3号机组正式投产商运。

4.负责组织拟订、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于涉及淘汰类、限制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1.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项目核准,对于涉及淘汰类、限制类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建设项目不予核准。

2.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完善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装置能效清单、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清单。组织第三方开展重点领域企业生产线(生产装置)能效水平评估认定和现场核查,促进工业高耗能行业企业对标标杆开展节能技术改造,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

5.负责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指导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1.印发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2023年节约能源工作要点》,多次组织召开全区节能降碳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全区节能工作。

2.扎实做好节能审查工作,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编制《关于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考核工作方案》,在节能审查过程中落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2023年已批复1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115项,批复能耗量883万吨标准煤。

3.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组织召开3次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暨加强能耗双控厅际联席会议,从严审议拟上马建设的“两高”项目10个。定期调度已批复“两高”项目能耗挖潜方案落实情况,确保项目在投产前形成实际节能挖潜量。

4.加强节能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十四五”投产达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定期调度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5.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完成“十三五”各市能耗双控考核,对考核不达标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问责和约谈提醒。印发“十四五”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有关考核实施方案,组织各设区市开展2021—2022年度节能工作年度评价和中期评估。

6.落实国家、自治区环保产业政策。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支持龙头环保企业做大做强。

1.积极开展了《广西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加快推进规划实施。

2.印发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方案(2023-2025年),出台全面加强资源节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建设,推动南宁经开区顺利通过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终期验收,完成10个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终期验收现场核查,完成梧州国家绿色产业示范基地中期评估。

3.积极推动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7.落实国家基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严格执行钢铁、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1609号)以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企业甄别、节能监察结果,印发《关于2023年第一次动态调整我区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动态调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并组织电网企业做好加价电费收取和加价电费资金上缴工作。

8.负责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的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公示。

升级建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2.0,不断完善、拓展系统功能,推动信用信息提质增量。截至2023年12月末,平台共归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送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信用信息275100条,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信用公示”专栏公示。

9.参与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相关工作。

1.根据2022年水质水量考核结果,下达2023年广西区内右江、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奖补资金分配计划(右江流域1000万元,漓江流域3000万元)。

2.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编制《右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协议(2023—2025年)》《漓江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2023—2025年)》,并成功组织南宁市人民政府与百色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与漓江流域9县(区)人民政府完成补偿协议签订工作。

10.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使用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生态环保类中央预算内资金。

2023年,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统筹安排自治区乡村振兴资金共5.8029亿元支持全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人居环境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1.按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1.2023年,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资金1.56亿元支持生态环境治理。

2.2023年3月10日,积极参加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推进会,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2.协调促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研究制定工业园区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和绩效评估方法,发布《2023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筛选确定140家钢铁、化工、有色金属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动6个项目成功入选国家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2个园区列入国家深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第三方治理园区名单。

13.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等研究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1.2023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十四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

2.2023年,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生态环保类重大项目100个,总投资648.7亿元,计划投资52.3亿元,完成投资75.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145.1%。3.积极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生态环保领域重大项目各类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现新开工项目15个,续建项目39个,竣工项目15个,预备项目3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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