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地产公司收费的通知〉有关内容的函》(桂国土资函〔2005〕532号)收悉。鉴于我区大部分地产公司在机构改革后相继进行了更名,原地产公司的职能已分属于不同的单位,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地产公司收费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31号)规定的收费主体发生了变化;同时随着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征用的劳务成本等也随之提高,原有收费标准已难以保证征地工作的正常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及土地开发劳务收费行为,补偿成本开支,经研究,现就我区征地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务费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问题:对原地产公司变更为土地整理中心或部分地方地产公司取消后征地及土地开发的职能由土地储备中心或其他单位承担的,则征地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务费由具有征地和土地开发职能的单位相应收取。
凡是不具备征地和土地开发职能的单位,不得收取征地劳务费和土地开发劳务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
二、适当调整征地劳务费收费标准:征用耕地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收取;征用非耕地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收取。
上述收费为最高限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征地劳务成本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核定。
三、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区地产公司收费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31号)规定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
二OO六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