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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成文日期:2026年01月30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函〔2026〕191号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明确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的函

2026-02-06 10:00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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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落实好国家“十五五”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制度以及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就我区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电价格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有关规定,具体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可为居民用水第一阶梯价格1.05倍。

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采集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信息,将具体机构名称等信息纳入登记范围并动态更新形成信息清单,及时将信息清单共享给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相关公用事业企业。

三、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主动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和设施统计表(截至2026年1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政 厅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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