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6日 |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2023年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的函 |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函〔2026〕1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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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垃圾处理量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18〕90号)有关规定,经对区内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核实,现将2023年上网电量核定情况函告如下:
一、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详见附件。
二、核定的垃圾焚烧发电上网电量按照国家垃圾焚烧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其余上网电量按照我区同期燃煤发电基准上网电价执行。
三、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此函。
附件:2023年广西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量核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