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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9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6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投资〔2025〕890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6年提前批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投资计划的通知

2025-12-22 09:55     来源:振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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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6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5〕6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下达我区2026提前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投资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带动低收入群众就业增收实效。

二、各市、各县(市、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期后常态化帮扶有关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资金,待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具体调整优化方案确定后,资金管理使用按照新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三、本批计划安排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计划12414万元(其中预计发放劳务报酬5342万元,占比43.03%)。请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在收文后7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采取投资计划表明确的投资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确保中央资金投资计划及时到位。

四、各市、县(市、区)强化督促指导,以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发放劳务报酬、提高就业技能等政策要求为重点,强化定期调度和事中事后监管,推动专项资金项目落地见效,切实带动低收入群众务工增收。

一是加强群众务工组织。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作为项目业主单位,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创新劳务组织模式,充分组织本乡本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要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与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

二是严格劳务报酬发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及时足额向务工群众发放劳务报酬,规范劳务报酬发放台账,督促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施工单位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劳务报酬发放台账、劳动力培训台账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三是拓展多种赈济模式。认真落实“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两类综合赈济模式,在严格落实务工组织和劳务报酬发放的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广泛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更好发挥“赈”的作用。

四是强化工作调度和督促指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加强资金和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定期调度和实地指导,适时对县(市、区)以工代赈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开展核查。相关市、县(市、区)要加快或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特别是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等有关规定,落实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相关要求。要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做好资料归档等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强化全过程工程质量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生产事故。

五、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月5日前,汇总本市上月各项目进度台账数据,并通过广西“桂表通”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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