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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

2025-08-21 16:55     来源: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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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及标准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内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标准 对同一企业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备注
节能监督检查 重点用能企业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相结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5年第31号)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地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审查验收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抽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系统梳理本地区已批复节能审查项目情况,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碳排放、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降碳形势、开展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要参考。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技术开发、推广和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各节能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规定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次
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的检查 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 非现场检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是否遵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局令2005年第39号)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局令2005 年第 39号)第二十七条 1.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备案相关要求。
2.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投资运作相关要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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