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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3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指导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2025〕731号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指导的通知

2025-10-27 17:13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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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区直有关高校附属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整治“校园餐”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制定伙食费标准的指导,规范中小学校伙食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晰界定中小学校伙食收费指导范围

中小学校伙食收费指导范围包括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的由校外供餐单位向中小学生集中供餐的伙食费标准。

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幼儿园等学校制定伙食费标准参照执行。

二、准确把握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原则

中小学校伙食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就餐意愿,不得违反规定强制要求学生在校就餐。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由学生自主决定是否在学校就餐。

(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食堂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食材、人工、水电燃料、运维等食堂供餐成本支出,其中每年度用于采购食材的支出比例占食堂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70%。

(三)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开食堂财务信息、饭菜价格(包括套餐价格、选餐价格等)、带量食谱、食材采购、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等信息,自觉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

(四)相关性原则。学校食堂开支的费用应与食堂经营业务相关,不得违规在伙食费中列支与食堂运行无关的费用。不得将教师用餐成本挤占学生用餐成本,不得通过个人账户向学生收取伙食费。

三、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分类指导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学校食堂的建设、运营及管理情况,分类指导学校开展伙食收费管理工作。伙食费按供餐方式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学校自主经营食堂的,伙食费作为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定伙食费标准应以食堂供餐成本为依据。供餐成本主要包括伙食支出(食材支出、燃料动力支出、人工支出)、运维支出和其他支出。各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财务20253号)有关规定,据实核算食堂供餐成本,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要和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采取承包经营食堂或选择校外供餐单位供餐的,伙食费作为代收费管理,由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并加强日常监督,确保质价相符。伙食费由学校统一代收,不得由承包经营食堂单位、校外供餐单位直接向学生收取,收取的伙食费收入要缴入学校指定账户。

四、强化中小学校伙食收费行为监管

各地中小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结算收取的伙食费,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对于伙食费收支相抵后确有余额,应结转下期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学生伙食费结余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挪作他用。制定的伙食费标准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并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因伙食相关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伙食费标准的,学校应在充分征求学生、学生家长、教师等多方意见基础上重新制定伙食费标准。伙食费退费规定由各中小学校根据学校实际供餐情况,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制定,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退费有关规定。对中途就餐意愿发生变更的学生,学校应尊重其意愿,及时按规定退还伙食费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学校伙食费标准制定或调整工作的指导,引导学校合规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要及时全面掌握当地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收费公示等政策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和家长反映的有关伙食费标准问题,督促问题解决,回应学生和家长关切。教育部门要强化学校食堂管理监督,规范学校食堂的成本核算和招标采购行为,督促学校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中小学校收取伙食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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