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文件 > 通知公告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2024年09月12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函〔2024〕2091号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2024-09-23 08:32     来源:价格和收费管理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师附政报〔2024〕4号)收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06〕37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有关规定,考虑你校改建学生公寓建设和管理成本等实际,经研究,现就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核定广西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改建后的高中部1号、2号学生公寓楼(4人间)住宿费收费标准按该校同等设施配置的3号学生公寓楼执行,即700元/生·学期。住宿费收费标准中已含加装空调、学生供水、供电定额标准(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5度/人·月),超过供水、供电定额的,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二、公办学校住宿费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或公示栏、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实施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厅

                               2024年9月1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