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费〔2024〕60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2日 |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相关市场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31号)的部署,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实行电价和服务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加大力度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
二、供电企业、非电网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并推动充电设施由电网直接供电,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由电网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三、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按规定尽快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我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企业(主体)、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政策落实,加快推进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的升级改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
〔2024〕5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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