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4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能新能〔2024〕29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4日 |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有关项目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依据竞争性配置评分结果及有关规则统筹制定了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2024年度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项目共209个,装机容量2644.5万千瓦。其中,陆上风电项目183个,装机容量2332.5万千瓦,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26个,装机容量约312万千瓦。
二、列入建设方案的项目须抓紧开展前期工作,从建设方案发布之日起,风电项目要求9个月内申报核准并于核准后两年半内全容量并网,光伏项目要求两年内全容量建成投产。项目单位为联合体的,需按申报时联合体协议明确的股比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公司,并以合资公司为主体申报核准或备案。核准及备案具体要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7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陆上风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4〕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本方案的项目须配建一定比例储能设施或购买相应比例的共享储能服务。陆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置比例分别为装机容量的20%、2小时和10%、2小时。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的通知》(桂能新能〔202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投资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445号)要求,考虑规划整体性和运行需要,优先电网企业承建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满足新能源并网需求,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电网企业按要求积极做好列入建设方案项目的并网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审批周期,指导新能源项目企业做好项目接入各项工作,提前谋划、持续加强网架建设,提高新能源项目接入和消纳能力。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在自愿原则下可由新能源企业自行建设,接入系统方案需服从自治区统筹安排。
五、各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已出具项目取得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要素保障部门支持性意见,列入本建设方案后如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等因素导致规模减少、无法开工或调出本建设方案的,相关风险和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六、请各市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做好辖区内风电、光伏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开展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建设,推动项目早日形成实物工作量,有效拉动固定资产投资。列入本建设方案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自动列为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清单化管理项目,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区新能源项目建设情况清单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发改新能〔2023〕20号)管理。项目建成并网后,项目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并按要求做好新能源消纳基础数据报送工作。
七、未经我局同意,项目建成投产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业主、变更建设地点、进行项目转让。如有此类行为,查实后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核准文件或收回建设指标。
八、请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导力度,督促项目业主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我局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或电网企业对本通知要求的事项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未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的,我局将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2024年陆上风电建设方案项目清单
2.广西2024年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2024年7月24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