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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文日期:2024年03月08日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发文字号:桂发改价格函〔2024〕464号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和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函

2024-03-11 17:00     来源: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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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近期我委陆续收到南宁、柳州等地反映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在增容后,诉求继续按单一制电价执行的情况。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落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404号)中有关工商业用户电价单一制、两部制执行政策要求,现一并函复如下:

一、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新增工商业用户,执行两部制电价。

二、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2023年5月31日及之前执行单一制电价的存量工商业用户,自2023年6月1日起在暂停、增容、减容(含非永久性减容)后,用电容量还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仍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后不再变更。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服务,配合用户做好用电规划,提供合理供电方案。

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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